學生法庭判決
111年北判字第1號
聲請人 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議會
上列聲請人依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1條本文規定,針對第一屆總會長選舉效力向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提出統一解釋之聲請,本庭判決如下:
主文
聯合選舉委員會之組建係為總會於法律真空期時為合於章程所建立之總會選舉委員會,應為合法。另總會長之選舉因亦於當時無法之明文,僅有章程規定,故得類推適用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該選舉亦為合法。111年北裁字第一號裁定應即刻失其效力,恢復現任總會長邱煜軒之權力。
理由
壹、案件事實與聲請意旨
一、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稱聲請機關)於審理總會之預算案時,對於總會長相關之預算所生之見解歧異。因現任總會長是否合法將影響議員如何審理該預算案,若總會長之職位係屬非法,自然不應予以預算。又總會長是否合法係以於九月辦理總會長選舉是否有效定之。聲請機關認定該總會長選舉應屬無效,間接認為該總會長係屬違法代表,惟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下稱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所發出之對外選舉公報,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係認為得類推適用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為依據而舉行選舉。
二、聲請機關以其與三峽校區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對於章程關於總會及總會長之規範見解所生歧異,且關於總會長之當選合法性等事關三峽校區議會之預算審核,依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1條本文規定,向本庭提出統一解釋之聲請。
貳、受理依據
一、依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1條本文之規定,本會各類機關團體就其職權上適用學生自治規章所持見解,與他機關團體適用同一學生自治規章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學生法庭為統一解釋之裁判。
二、聲請機關之預算審核權於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下稱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47條第2款中明定之,且聲請機關於預算審核時,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預算暨決算辦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亦得就違反學生自治規章、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逕行審查。總會長之合法性自屬聲請機關之審理預算之範圍中,亦為聲請機關之職權。
三、聲請機關認總會長之選舉及產生係違反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20條,與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之見解有異。綜上,聲請之關之聲請合於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1條本文之規定,本庭應受理之。
四、另聲請機關逕自以議會名義向本庭提出聲請,違反學生自治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疑義。應以層轉之目的觀之,法律上所稱層轉,謂下級機關在需受上級機關法律見解拘束之前提下,應將聲請案呈上級機關,不得逕自提出聲請。其目的為同一機關的兩個下級機關若產生適用法律見解歧異,應由上級機關作見解統一,以避免浪費訴訟資源。若上級機關對該見解歧異仍具疑義,得透過層轉程序,由司法機關裁判統一見解。惟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16條所規定之總會職權僅有協商、決議各校區之爭議,文義上不包含同校區學生議會和學生會下設機關即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之間之爭議,又以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總會組織職權行使法規範之內容體系上可知總會係專為解決兩校區爭端所生,故總會法定職權不包含同校區之爭議應可認為此為立法者特意設計之。準此,總會雖依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22條第1項規定為各學生會和學生議會之上級機關,但實際上無權統一同校區學生會和學生議會之見解,同校區學生議會和學生會之各項爭議,總會應無置喙餘地。聲請機關逕自向本庭提出聲請案是否需依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5條層轉之疑義,應對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5條作合於立法目的之限縮,該提出聲請行為應可認為合法。
參、主文理由及法律意見
一、聯合選舉委員會之組成合法性
辦理總會長選舉之聯合選舉委員會是否為合法機關,端視總會授權之適法性。選舉辦理時(9月15日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兩校區議會並未通過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總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下稱總會組織職權行使法)、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總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下稱總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及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總會總會長選舉罷免法(下稱總會長選舉罷免法)。雖總會之組織已明定於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中,惟總會是否得於無法律授權逕自授權組成聯合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應仍有爭議。因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稱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係於第23屆第2次常會(111年10月21日)通過上開三部法規,早已逾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28條規定之期限,即總會長選舉應於選舉年七月一日至九月卅日之期間完成選舉。總會為避免違反章程之重大變故,得否得逕自授權組成聯合選舉委員會,又應視總會是否有此職權而論。於選舉辦理之當下總會組織職權行使法尚未通過,總會是否有授權組建選舉委員會權力,依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之規範,可知總會應下設一選舉委員會,惟選舉時並無總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之通過,故總會依章程關於總會選舉委員會之規定自行組建由兩校區選舉委員會所組成之聯合選舉委員會,應可視該聯合選舉委員會為總會於無法可依之情形緊急組建之總會選舉委員會。另我校學生自治會亦無似於中央機關組織機本法之法規,故對於機關之組建合法性是否應有法規授權曖昧未明。綜上,難謂總會為合於章程要求所緊急組建之聯合選舉委員違法。
二、總會長選舉是否合法
該選舉辦理時無總會長選舉罷免法可適用,僅有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關於總會長選舉之規定,惟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漏未規定選舉之方法,於法律漏洞存在下比附援引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為依據而舉行選舉,該類推適用應為合法。另選舉之辦理是否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情事聲請人未為提出,選舉無效之訴亦非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1條本文所欲規範之內容。故該選舉既合於章程所定之事項,亦無違反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之情事,總會長選舉為合法。
三、結論
聯合選舉委員會係總會於法律真空期為履行章程上所定之義務而組建之合法機關,應可視為總會選舉委員會。另由聯合選舉委員會辦理總會長之選舉由於未有法之明文,故得類推適用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為依據而舉行選舉。現任總會長之合法性應為合法。111年北裁字第一號裁定應即刻失其效力,恢復現任總會長邱煜軒之權力。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學生法庭 審判長學生法官 陳泓霖
學生法官 侯冠宇 李硯恆 楊智丞 李柏毅
本判決由李學生法官硯恆主筆。
【意見書】